(2015)周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王鑫、柏荣荣、毕小娜、柳文雁、孟宝顶、尹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负责人张峰,行长。被执行人:柳文雁。被执行人:尹文君。被执行人:王鑫。被执行人:毕小娜。被执行人:孟宝顶。被执行人:柏荣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鑫、柏荣荣、毕小娜、柳文雁、孟宝顶、尹文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543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王 克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明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