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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小洋与沈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洋,沈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周小洋。被告:沈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洋与被告沈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小洋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