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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宏元、刘营、范凤元、范知元、刘荣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宏元,刘营,范凤元,范知元,刘荣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707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诗雨,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辽中县北一路****号3-2-3。被告范宏元,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老大房镇高家村。被告刘营,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老大房镇高家村。被告范凤元,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老大房镇高家村。被告范知元,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老大房镇高家村。被告刘荣继,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老大房镇高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宏元、刘营、范凤元、范知元、刘荣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系原告免交。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