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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光林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23号申请人:方光林。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方光林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所属“国用19号”轮的公告期间,以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人民币22200元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证书、船员服务簿、工资单及确认函、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光林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方光林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方光林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