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先平与汪浩、杨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周先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杨玉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先平与被执行人汪浩、杨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周先平与被执行人汪浩、杨玉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圣飞审 判 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叶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