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项文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项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项文聪身份证:3303041987120409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54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文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项文聪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任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