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小燕与麻小燕、徐秀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小燕,徐秀芬,陈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445-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法。委托代理人:柳兴慧。委托代理人:尤静娅一。被告:麻小燕。被告:徐秀芬。被告:陈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小燕、徐秀芬、陈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