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与刘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6号。负责人徐银珠,该服务站主任。被告刘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与被告刘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