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凯与魏远强、四川恒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魏远强,四川恒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严剑宏,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魏远强,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恒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林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诉被告魏远强、四川恒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远强、四川恒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回对被告魏远强、四川恒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888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胡康玉人民陪审员 樊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