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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炯与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忠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炯,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忠,李旭东,许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冯炯。被执行人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三号楼八层。法定代表人李旭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旭忠,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旭东,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树红,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冯炯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忠、李旭东、许树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石家庄东高新珠峰大街21855-3-402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旭忠名下坐落于石家庄桥东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4-1-13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旭忠名下坐落于石家庄桥东区四中路16号明景阁109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旭忠名下坐落于石家庄方郄路178号金碧雅苑23-2-2303房产一套。经本院查询四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收入等情况,均没有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忠、李旭东、许树红均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石家庄仕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忠名下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致使该房产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871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8714元。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经多方查找财产线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00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