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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赵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赵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