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刘建军、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刘建军,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3号。负责人苏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民乐园万达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军、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0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地点:1305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胡跃岗案件主审人:查永谦书记员:谢萌评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军、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查: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0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李:同意。胡:同意。合议庭决议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0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