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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赌博被德庆县公安局传唤,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在其位于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委会官圩村064号的家中接受钟某乙、莫某、谈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数额达113051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5)14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钟某甲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在其位于德庆县官圩镇官圩村委会官圩村064号的家中接受钟某乙、莫某、谈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数额达113051元,非法获利6000多元。被告人钟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投注单据、证人钟某乙、莫某、谈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赌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