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静晓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