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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金财与叶建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财,叶建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060号原告叶金财,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素娟,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根,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财诉被告叶建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叶建根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7层西北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建根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7层西北户房屋一套。二、查封叶金财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6层西北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