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金财与叶建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财,叶建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060号原告叶金财,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素娟,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根,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财诉被告叶建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财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叶建根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7层西北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建根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7层西北户房屋一套。二、查封叶金财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6层西北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