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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升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个旧市升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恢字第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负责人唐玉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盘红明,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个旧市升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增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升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个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人债权。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9307.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人民币10000元并退还申请人,剩余案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抵押物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个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490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升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宝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