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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蔡增、雷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军,蔡增,雷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军,男,1954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东镇小区**号楼。委托代理人王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增,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玉侠,女,1954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东镇小区**号楼。上诉人吴志军与被上诉人蔡增、雷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后,吴志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志军,被上诉人蔡增、被上诉人雷玉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增原审诉称,雷玉侠与吴志军是夫妻关系,我与二被告是亲属,二被告购买住宅楼缺钱,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款,月利息1.2分。2014年1月17日又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3月17日还款,月利率2分。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一万元本金利息按月利一分二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两万元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4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雷玉侠原审辩称,借款属实,是一分二利息,不是二分利息,是后改的利息。我和原告已经说了不给利息,尽快还本钱。吴志军原审没有出庭,未答辩。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蔡增与二被告是亲属,二被告购买住宅楼缺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款,月利息1.2分。后于2014年1月17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3月17日还款,月利率2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蔡增主张一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月利一分二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两万元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4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被告雷玉侠、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增欠款30000元,一万元本金利息按照月利一分二计算,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两万元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从2014年3月1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给付利息。吴志军上诉称,我不知情原审被告雷玉侠向蔡增借款,也没有在欠据上签字,此笔借款不是购买住宅楼,也未用在家庭生活中,而是雷玉侠打彩票输掉,对于因赌博借款,我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借款没有利息约定,原审按照一分二和二分保护是错误的。蔡增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雷玉侠答辩称,钱是我借的,是我女儿用了这笔钱,希望调解解决本案,免除利息,我让我女儿每个月用工资还款。经二审审理查明,雷玉侠向蔡增两次借款,均出具了欠据,欠据上明确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其中第二笔借款两万元,是用自家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事后,吴志军知道这一事实。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认为,雷玉侠与蔡增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借贷关系明确,借款欠据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上诉人吴志军与借款人雷玉侠系夫妻关系,依据本解释规定,双方应共同承担欠据约定的给付义务,对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吴志军以自己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的上诉主张,未能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吴志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