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隆小华、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蓝马啤酒厂东侧。负责人陶文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隆小华,男,1973年12月12日生,住陕西省城固县二里镇谭家村*组。身份证号:6123221973********。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法定代表人程惠芳,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隆小华、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咸渭证经字第6863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9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隆小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手续费合计131986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8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10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