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对吕殿江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吕殿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306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负责人:陈占军,主任。被申请人:吕殿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吕殿江于2006年9月19日向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借款24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利率为11.73‰。借款到期后,虽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只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吕殿江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9月19日起至还款日至,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11.73‰计算,还款时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