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保山与李可立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山,李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392-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山,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余宁行政村余宁庄221户。现住阜阳市颍泉区浙江商贸城。被执行人李可立,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一人巷27号楼二单元。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州执字第0039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可立所有车号为皖KX92**吉利全球鹰牌汽车一辆,现因该车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保山抵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可立所有车号为皖KX92**吉利全球鹰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司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