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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勇与被执行人曾方志、王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曾方志,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76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曾方志,男,1988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临湘市。被执行人王芹,女,199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曾勇与被执行人曾方志、王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方志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方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