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风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风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复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立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风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风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