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兵一刑执字第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孙尚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尚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03813号罪犯孙尚旭,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阿拉尔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尚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孙尚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尚旭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2次、表扬4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尚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孙尚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