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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与蒋延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蒋延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277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负责人:彭彬,主任。被申请人:蒋延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蒋延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83.33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