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同意以应分得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名下所有的鲁P×××××轿车一辆折抵子女抚养费用。现申请执行人刘某已将该车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并申请将该涉案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于10日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车牌号为鲁P×××××号的轿车一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张福涛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