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琅琊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海军、杨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琅琊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许海军,杨文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232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琅琊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涑河北街与涑堤春晓10-180号。法定代表人杨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锋,1976年月21日生。被告许海军。被告杨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琅琊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海军、杨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琅琊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绪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