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是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文。被告贾某某,女,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