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敢峰与罗进华、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进华,吴敢峰,刘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进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细智,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敢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双。上诉人罗进华、吴敢峰与被上诉人刘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罗进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罗进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王良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罗进华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吴敢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上诉人罗进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