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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东惠宁南路。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董事长。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中核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凯歌,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通知原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710240元,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赤峰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