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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杰与深圳市宏鹰昊特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深圳市宏鹰昊特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杰,男。委托代理人江溢斐,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鹰昊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新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深圳市宏鹰昊特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南)汇融保字第0594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陈杰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宏鹰昊特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怡名下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锦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