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小明与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明,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魏小明,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150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身,董事长。被告张东身,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明诉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魏小明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