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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小明与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明,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魏小明,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150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身,董事长。被告张东身,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明诉被告河北冀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魏小明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