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茂业与王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业,王星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李茂业。被告:王星星。原告李茂业诉被告王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克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星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茂业诉称:自2014年开始,被告王星星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木地板辅材,到2015年3月16日结账,被告欠原告现金4400元。后来,原告又多次为被告提供装饰木地板辅材,有销货清单,合计2067元。由于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星星支付原告原告欠款人民币¥6467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3月16之前从我店购买装饰木地板辅材价值4400元。3,代理销货清单(14份),证明2015.3.16号之后-2015年7.1号之前,被告王星星欠我店材料款价值2067元,是由你将材料送到他的客户,且至今未还。4,微信记录,证明被告认可欠我价值人民币6467元。上述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被告王星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星星从事木地板安装工作。自2014年开始,被告王星星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木地板辅材,到2015年3月16日结账,被告欠原告现金44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李茂业货款肆仟肆百元整。王星星2015年3月16日”。后来原告又多次给被告提供装饰材料木地板辅材,每次都由原告将材料送到被告的施工现场。庭审时原告提供代理销货清单(14份),但没有王星星的签名。后原告与被告在微信聊天,具体内容为:原告:“一共欠6360元,先付2000元行吧,我真没钱进货了”,被告:“收到,兄弟不会少你钱的”等内容。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星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李茂业提交的欠条为书证原件,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欠款数目问题,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虽然没有被告王星星签名,但结合销货清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被告王星星欠款6360元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木地板辅材给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且被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木地板辅材款6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星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茂业木地板辅材款6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星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