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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手袋有限公司、汤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拉链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手袋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拉链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手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1168.2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手袋有限公司、汤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