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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秋、李容诉与被告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春秋,李容,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00045号原告马春秋,男原告李容(系原告马春秋之妻),女被告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秋、李容诉与被告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秋、李容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石人山小区一号楼底楼451号与453号之间的门面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马春秋、李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石人山小区一号楼底楼451号与453号之间的门面予以查封,交由原告马春秋、李容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和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