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聂士学与张彩云、边锋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士学,张彩云,边锋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294号原告聂士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国辉,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云,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边锋臣,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士学诉被告张彩云、边锋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士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边锋臣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2号楼2单元17层1702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士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边锋臣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2号楼2单元17层1702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艾兴龙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西、商都路南8号楼2单元25层25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