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永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富,张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富,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张永忠,私营业主。本院依据(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忠于2015年9月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元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