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殿峰诉被告王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峰,王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赵殿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永林(×××),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殿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殿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赵殿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