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济南市司法局不履行司法行政监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济南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341号原告郭某某,男,194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司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圣仁,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民,济南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济南市司法局不履行司法行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童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