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莉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黄利蓉,深圳市易汇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厦A6楼(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颖,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利蓉,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6栋1楼C座。第三人深圳市易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B6-1。法定代表人王健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金华,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利蓉,第三人深圳市易汇软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向被告黄利蓉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