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青春与被告边飞、白广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春,边飞,白广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李青春,户籍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现住隆化县。被告:边飞,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广树,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春与被告边飞、白广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边飞于2015年10月16日以刘春祥、李青春为被告,要求确认该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须以(2015)隆民初字第2956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5)隆民初字第2956号确认合同无效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钱宝莲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