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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商广辉与马玉昌、安立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543号申请人商广辉被申请人马玉昌被申请人安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广辉诉被告马玉昌、安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广辉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玉昌、安立华款项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