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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佳与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补偿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579号申请执行人赵佳,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德善里19号3025室。法定代表人宋春艳,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佳与被执行人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311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千一百二十五元。二、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佳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千七百五十元���三、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七百七十元一角六分元。四、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二千零八十九元五角九分。五、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未休年假未休年假三百七十九元三角二分。权利人赵佳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腾星艺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5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