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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孔维金与葛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金,葛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孔维金,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全,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孔维金与被告葛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件情况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学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