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新龙与吴家满、臧开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龙,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吴家满,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臧开芝,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吴家满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龙与被执行人吴家满、臧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吴家满、臧开芝财产均在定远县辖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将此案移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