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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爱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任延君申请宣告曹洪程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延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爱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任延君,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任延君要求宣告曹洪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曹洪程,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与申请人任延君是夫妻关系,于1994年4月下落不明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洪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曹洪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延君申请宣告曹洪程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第3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洪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栾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