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微与德昌县云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微,德昌县云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148号申请人田微,女,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委托代理人吴吉涛(系田微之夫),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被申请人德昌县云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银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庞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田微因与被申请人德昌县云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德昌县云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支行的银行账户,在100万元限额内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田微已向本院提供了攀枝花市雨昌非融资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德昌县云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支行银行账户,在人民币1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提取、抵押、赠与,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竹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