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衰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衰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124号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衰莲。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衰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英、被告徐衰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55.32元;2、原告不为被告办理退工退保手续。被告徐衰莲辩称:接受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11日,经原告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59.22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1、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2、支付被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工资3,764.37元;3、为被告办理退工退保手续。2015年7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91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工资2,864.42元;二、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55.32元;三、原告为被告办理退工退保手续。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协商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因原告提出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不支付的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仲裁裁决的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退保手续,故原告要求不办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仲裁裁决的2015年5月1日至6月11日工资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衰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55.32元;二、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徐衰莲办理退工退保手续;三、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衰莲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工资2,864.42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78元,合计诉讼费用183元,由原告上海狮虎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5元,余款1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