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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现无业,住桐城市。2011年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陈某提供姓名等信息并以100多元价格从办假证人手上订制了户名为陈某、房产位于桐城市龙眠街道东苑新村10号楼501室的假房产证。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欠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利用该伪造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受害人樊某“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一直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房产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不是故意借钱不还,只是因为自己将借的钱用于做白酒销售生意,后来由于别人欠自己的账收不回来才导致不能按期还款。2012年的时候,自己手机上收到了一条能制作假证的短信消息,自己便拨打了制假证人的电话,对方后来将假房产证以邮寄的方式发给了我,我将假房产证一直搁置在家中,这次由于借钱必须要提供担保,我才将假房产证抵押给了樊某。案发后,我已退还了“借款”4万元,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陈某经王友元介绍与被害人樊某相识。经王友元担保,被告人陈某多次向樊某借款,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进行了核算,被告人陈某共欠樊某款11950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樊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向樊某借款4万元,以位于桐城市龙眠街道东苑新村10号楼501室房产证作为抵押(登记号:2007263154)。逾期不还,产生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害人樊某向被告人陈某多次催讨未果,后经了解被告人陈某在桐城市东苑新村无房产,自己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系伪造的,于2014年8月18日报案至桐城市公安局。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由被告人陈某姐夫吴某代其退还“借款”4万元给被害人樊某。2015年6月4日,经桐城市公安局调查,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坐落于桐城市东苑新村10号楼501室户名为陈某,证号为房地权桐城字第07××15号房地产权证为假证。2015年3月17日,桐城市公安局将扣押的假房地产权证随案移送至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将该房地产权证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洪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房产局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移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对其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巧梅审 判 员  赵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