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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燕与冯宗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738-1号申请执行人董燕,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冯宗占,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宗占(共有人胡卫侠)名下位于中原区秦岭路252号XX号楼1单元10层3××号房产(产权证号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