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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羊东方、赖应江、张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杨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幸福乡。被告:羊东方,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告:赖应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张明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羊东方、赖应江、张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梅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杨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红梅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