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羊东方、赖应江、张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杨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幸福乡。被告:羊东方,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告:赖应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张明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羊东方、赖应江、张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梅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杨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红梅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